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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西省教育厅:规范中小学办学“十二条规定”出台
2013-07-15 17:11:00

  7月10日,山西省教育厅就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出台了 “十二条规定”,包括招生秩序、中小学作息时间、教师职业道德及收费等内容。省教育厅将组成联合督查小组,对“十二条规定”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。

  这“十二条规定”包括:严格规范招生秩序;严格控制班容量;义务教育学校实行均衡编班、均衡配备教师制度,严禁举办或变相举办重点班、实验班;保证随迁子女在流入地与当地学生一样平等入学就读,接受义务教育;公办高中不得举办或与任何机构联办高考补习班,不得招收往届生插班复读,不得接受往届生在本校报名参加高考;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公开学生考试成绩,不得依据考试成绩对学生、班级或教师排队奖惩;严格按照一科一辅、学生自愿购买、学校无偿代购的原则,在省颁教辅材料目录范围内进行征订和选用,学校和教师不得统一组织学生购买其他教辅材料;小学生每天在校学习时间不超过6小时,初中生不超过8小时;到校时间小学夏季不早于7:30,冬季不早于7:50,初中夏季不早于7:00,冬季不早于7:30;寄宿制学校学生每天睡眠时间小学不少于10小时,初中不少于9小时;高度重视音乐、美术、科学、综合实践、通用技术、理化生实验等课程开设,不得随意挤占。严禁随意加深难度、增加课时,赶超进度,严禁组织学生集体补课。坚持大课间活动,确保学生每天锻炼1小时;对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进行再复核;严格执行国家治理义务教育择校乱收费 “八条措施”和我省“八项规定”,义务教育学校严禁以“捐资助学”名义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各种费用,坚决禁止要求家长到学校或指定单位缴纳各种名目的择校费行为;采取措施提升教师职业道德水平和教学业务能力,教师不得以责令学生停课、转学、退学等方式剥夺学生受教育的权利,更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。公办中小学教师工作日期间不得到校外兼职或参与有偿补课,不得组织有偿家教、补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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